(1994年3月26日,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起重新计算。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1317 )人阅读时间:2022-04-27《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1052 )人阅读时间:2022-04-2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920 )人阅读时间:2022-04-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878 )人阅读时间:2022-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