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X年8月6日,育龄妇女龙某到永平县某医院妇产科住院分娩,入院当天新生儿于16时22分顺娩,重3850g,脐绕颈1周,出生时全身皮肤青紫,对外界刺激无反应,无自主呼吸,四肢无肌张力,皮肤花斑,无皮下出血,前囟平软,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大小约4.0×4.0mm,对光反射消失,双肺未闻及呼吸音,心率40次/分、心音低弱,腹稍胀,新生儿原始反射均未引出,立即进行抢救,继续行清理呼吸道处理,给复苏囊人工正压通气及胸外心脏按压等新生儿复苏处理,情况无好转。17时新生儿心跳停止,心音消失,17时25分抢救无效死亡。产妇胎盘、胎膜娩出完整,产后给予对症支持治疗后出院。龙某认为由于医院医务人员准备工作不充分、医技不精,抢救措施不得力,处理不到位,故导致新生婴儿死亡,医院应负责任。龙某多次找永平县某医院协商无果,于X年10月29日到永平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相关费用合计人民币10万元。
【调解过程】
X年10月30日,医调委受理了此案。本案中,由于患者在精神上受到较大打击,心理上受到创伤,故心情易激动,医患双方争议较大,又因多次协商无果,矛盾不断激化,不安定因素不断升级,稍有不慎就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因此,在组织双方调解前,调解员分别找医患双方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首先向妇产科权威专家进行咨询、了解,掌握新生婴儿分娩的医疗规范、措施等知识,然后找医院负责患者分娩的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全面收集证据资料,找准案件的争议焦点,找准突破口。调委会经认真分析确定调解方案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医调委引导双方实事求是地分析和考虑问题,换位思考,多为对方着想,理智的提出合法合规并符合情理的诉求。患者认为:1.怀孕后一直按照医院产科医生的要求定期产检,整个孕期检查均未出现异常,脐绕颈1周,医院没有向患者家属提出采取降低分娩风险的措施或建议;2.在分娩过程中医院诊查失误,没有及时发现分娩过程中胎儿心率下降并采取应急措施;3.分娩过程中产妇感到无力,向医生求救但医生仍要求自然分娩,没有采取侧切、吸胎、按压腹部或产钳助产等任何一项助产措施;4.婴儿抢救过程中准备工作不充分,缺乏相应的医疗器械,延误了抢救时机,医院应负全部责任。医院认为:在对新生婴儿治疗抢救的过程中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和应急处理措施不到位,客观上虽存在医院设备、机械、人员等资源有限的诸多因素,但不是导致新生婴儿死亡的直接原因,不承担任何责任。
经过调查了解,调解员经分析认为,造成此次新生婴儿死亡的原因较为复杂,医方在处理新生婴儿的抢救治疗过程中虽无明显违反治疗相关规范的行为,但在应急处理措施方面存在不到位的地方。该医院属县级医院,医疗器械、专业人员资源有限,不能满足处理应急措施的要求。医调委做医院方的工作,让医院知道患者在孕期定期产检及整个治疗分娩期间医院存在发现问题不及时、助产措施不力、应急处理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与新生婴儿死亡有一定的间接关系。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帮助医患双方测算赔偿金额。经医调委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医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协议如下:
1.由永平县某医院向患者赔礼道歉。
2.永平县某医院一次性赔偿给患者经济损失人民币56000元。
3.该医疗纠纷一次性解决,医患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另行主张权利。
【案例点评】
本案医疗纠纷具有复杂性及特殊性,医调委帮助医患双方分析责任,测算赔偿金额,通过耐心细致的劝导,终于使医患双方就责任比例及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由于思想工作到位,方式方法恰当,彻底解决了医患双方的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