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更新文章排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孳息归谁所有?
从物随主物转让应遵循什么原则?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应如何处理?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是否需要支付费用?
上一篇 :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什么时候产生?
下一篇 : 哪些情形会导致法人终止?
什么是民事行为能力?
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归谁所有?
处分、重大修缮共有物、对共有物变更性质或改变用途应遵循什么表
遗失物应如何处理?
善意取得有哪些构成要件?
滇公网安备 530428020000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