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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孳息归谁所有?
从物随主物转让应遵循什么原则?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应如何处理?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是否需要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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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事行为能力?
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时共有物的共有性质应如何确定?
小区内的道路、绿地等场所和设施属于谁所有?
什么是表见代理?
遗失物应如何处理?
善意取得有哪些构成要件?
滇公网安备 530428020000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