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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可以另开通道。
孳息归谁所有?
从物随主物转让应遵循什么原则?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应如何处理?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是否需要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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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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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会导致监护权被撤销?
遗失物应如何处理?
善意取得有哪些构成要件?
滇公网安备 530428020000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