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更新文章排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孳息归谁所有?
从物随主物转让应遵循什么原则?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应如何处理?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是否需要支付费用?
上一篇 : 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哪些人可以作为
下一篇 :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应该如何处理?
哪些情形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
哪些情形会导致委托代理终止?
相邻关系人应如何处理通行问题?
集体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包括哪些?
遗失物应如何处理?
善意取得有哪些构成要件?
滇公网安备 53042802000048号